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1023执恢305号
申请执行人:襄汾县勇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襄汾县。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襄汾县南贾镇***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高新建,该村委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襄汾县勇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襄汾县南贾镇***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襄汾县南贾镇***村民委员会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襄汾县南贾镇***村民委员会名下的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183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