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襄汾县勇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襄汾县南贾镇某某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1023执4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襄汾县勇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74年6月6日生,汉族,襄汾县人。
被执行人:襄汾县南贾镇***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高新建,该村村委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襄汾县勇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襄汾县南贾镇***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作出(2020)晋1023执426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43448.97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襄汾县南贾镇***村民委员会在襄汾县万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账号内的存款143448.97元至申请人襄汾县勇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襄汾县南贾镇***村民委员会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贾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