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勇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襄汾县勇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襄汾县某某某某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晋1023民初504号 原告:襄汾县勇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襄汾县大运路南半坡68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襄汾县新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襄汾县******村民委员会,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高新建,村委会主任。 原告襄汾县勇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勇昌建筑公司)与被告襄汾县******村民委员会(***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勇昌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委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勇昌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尾款139879.97元及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9月30日,被告***委会为集中供热,与原告签订了施工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集中供暖室外管网工程施工,被告村内约700户,每户11000元,安装完成后按实际入户结算,不含税金。原告按合同约定施工完毕后,被告仅支付了3550500元,剩余款项未能支付,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作出(2019)晋1023民初620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支付原告180余万元,对合同总价款的2.5%的质保金139879.97元,在第二供暖期结束后另案起诉,现第二供暖期已结束,且供暖管网已全部使用。 ***委会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委会作为甲方与勇昌建筑公司作为乙方于2017年9月20日签订《******集中供暖室外管网工程》,约定:“由乙方为甲方约700住户安装采暖管网,每户造价11000元,安装完成后按实际入户结算;付款方式为管道安装完毕支付到工程款的75%,经全面检测正式运行不存在问题支付到工程款的95%;剩余5%工程款作为工程质保金,保证两个供暖期无问题,第一个供暖期无问题支付剩余工程款的50%,第二个供暖期无问题支付剩余全部工程款。……如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按时支付工程款,每延期一天,按应付金额的千分之一支付滞纳金。”工程完工后,***委会、勇昌建筑公司及***政府三方委托山西省万兴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造价,工程价款为5595198.61元,***委会支付给勇昌建筑公司工程款3550500元,**2044398.61元未付。2019年4月3日,勇昌建筑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作出(2019)晋1023民初62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委会支付勇昌建筑安装公司工程总价款的的97.5%,剩余工程质保金(总工程款的2.5%)未作处理。现第二个供暖期已过,勇昌建筑公司遂向本院提起了诉讼。以上系本案简要事实。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签订的施工合同、(2019)晋1023民初620号民事判决书及原告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本案原、被告签订施工合同,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合同一经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履行合同义务。(2019)晋1023民初620号民事判决已对工程尾款(质保金)进行确定(总工程款的2.5%)为:139879.97元(5595198.61元×2.5%=139879.97元),现第二供暖期已结束,原告提起诉讼,被告未到庭应诉,放弃了质证和抗辩的利权,因此,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尾款的请求予以支持。原、被告在合同中对违约责任约定日千分之一的滞纳金,明显过高,本院酌情调整为日万分之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襄汾县******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襄汾县勇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工程质保金139879.97元;并自2019年4月20日起至质保金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48元,由被告襄汾县******村民委员会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刘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