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319民初831号
原告:北京祥瑞神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竹园小区北侧商服楼二层219室。
法定代表人:任术东。
被告:天津***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西五道35号汇津广场5号楼501、502。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祥瑞神州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原告北京祥瑞神州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祥瑞神州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祥瑞神州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72元,由原告北京祥瑞神州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夏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