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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祥瑞神州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津某某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319民初831号 原告:北京祥瑞神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竹园小区北侧商服楼二层219室。 法定代表人:任术东。 被告:天津***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西五道35号汇津广场5号楼501、502。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祥瑞神州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原告北京祥瑞神州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祥瑞神州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祥瑞神州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72元,由原告北京祥瑞神州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夏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