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执10787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旭***教学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西五道35号汇津广场5号楼501、50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旭***教学装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2020)津03民终68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天津***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存款1109997.1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提取)其他等值财产(收入);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的,续行期限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的期限。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