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执107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天创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乡南花园村**2厅**及门脸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西五道**汇津广场**楼501、502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天创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2020)津03民终77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该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津03民终77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停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