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船汉光(天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某某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执92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天津***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西五道**汇津广场**楼101、201。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中关村软件园信息中心**A106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天津***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院作出的(2019)津0116民初6239号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及现场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债权未能实现。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消费。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法院的调查结果无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