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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四维高建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成都金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0121执5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四维高建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锦里中路**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成都金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堂县**金堂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四维高建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金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5)***初字第233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7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监理费25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执行费36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四维高建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金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12月28日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现协议正在履行过程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叶 林 代理审判员  *** 代理审判员  刘 益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薛 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