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新九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武汉新九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武汉弘正翔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鄂0106执384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新九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高桥产业园台中。
法定代表人:廖再军,总经理。
被执行人:武汉弘正翔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188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武汉弘正翔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弘正翔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武汉新九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返还30个特种工证、支付全部办证费用24.1万元并赔偿造成其上黑名单的损失7.23万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9759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575元、执行费4638元,以上款项共计330272元。但被执行人武汉弘正翔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弘正翔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3027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