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开元(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恒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811执保168号
申请执行人:中建开元(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经济开发***大街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6MA00A58D2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恒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密云区鼓楼东大街3号山水大厦4层418室-2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775473233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建开元(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恒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以(2021)鲁0811民初7573号民事裁定书、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北京恒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北京航天桥支行(账号:0142××××5258)银行存款14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现冻结期限即将届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继续冻结被执行人北京恒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北京航天桥支行(账号:0142××××5258)银行存款140万元。
二、冻结期限一年。
**请续行保全,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