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城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永嘉县南城街道兴达景观石零售场与绍兴市城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上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324民初1694号
原告:永嘉县南城街道兴达景观石零售场。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南城街道兴学巷**号。
经营者:***,男,196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浙江省永嘉县。
被告:绍兴市城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胜利西路***号*******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上游,男,1973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被告:***,男,198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原告永嘉县南城街道兴达景观石零售场与被告绍兴市城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上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日立案。原告永嘉县南城街道兴达景观石零售场于2018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行撤回起诉,这属于原告行使处分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永嘉县南城街道兴达景观石零售场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永嘉县南城街道兴达景观石零售场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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