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327民初2371号
原告:***,男,196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市城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2742013329G。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胜利西路287号201-204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绍兴市城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