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城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永嘉县南城街道兴达景观石零售场与绍兴市城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324民初4240号 原告:永嘉县南城街道兴达景观石零售场。住所地:永嘉县南城街道兴学巷**。 经营者:***,男,196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被告:绍兴市城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胜利西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永嘉县南城街道兴达景观石零售场与被告绍兴市城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5日立案。 原告永嘉县南城街道兴达景观石零售场诉称,2016年7月26日,被告绍兴市城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购买景观石,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约定价格30万元。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将景观石运送到苍南县体育中心并安装完成。被告支付了部分货款,尚欠19万元,由财务负责人***出具欠条。现无还欠货款18万元未付。请求:1、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8万元及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绍兴市城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1、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了交易地点为苍南县体育中心,该地点即为约定的合同履行地,本案应由合同履行地苍南县人民法院或被告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案。2、原告提起诉讼的主要依据是《欠条》,该债务系欠条出具人***的个人债务,与其公司无关,而***的住所地为苍南县,故该债务应由被告***住所地苍南县人民法院受理。请求将本案移送到苍南县人民法院或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了交易地点为苍南县体育中心,该地点即为双约定的合同履行地。绍兴市城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绍兴市越城区,被告***、***的住所地在苍南县。故本院对本案确实没有管辖权,被告绍兴市城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绍兴市城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苍南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