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城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绍兴市城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324民初6012号
原告:尤伯荣,男,197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永嘉县瓯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绍兴市城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绍兴市城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尤伯荣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尤伯荣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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