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东北分公司

***天钢筋连接设备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2民初1414号 原告:***天钢筋连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桃城区东隆庆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050960755H。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娟,系河北秋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7173B。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同泽北街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X04720451R。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钢筋连接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5月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钢筋连接设备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天钢筋连接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5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天钢筋连接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