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江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3民初15611号
原告:北京华江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乙21号佳丽饭店二层B-17-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华江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期足额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