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发永兴租赁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646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首发永兴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狼垡一村村委会北500米。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北京首发永兴租赁有限公司诉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日作出(2022)京0106民初6461号民事裁定,冻结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751444.85元。北京首发永兴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首发永兴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5751444.85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都一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