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6民初7833号
原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同泽北街9号。
负责人:**。
被告:***,男,1963年11月12日出生。
原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与***因不服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丰劳人仲字[2022]第7886号裁决书,均向本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3)京0106民初2954号案件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