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726民初1084号之一
原告:石门县东煌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宝峰街道宝塔社区梯云路(尧业国际大酒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26338511203Y。
法定代表人:付永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世生,湖南楚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金路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贵港市江北西路石羊塘马胖岭东小区2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00557211649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石门县东煌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金路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原告石门县东煌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石门县东煌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石门县东煌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664元,减半收取27832元,由石门县东煌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