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525执保592号
申请人:广西金路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贵港市江北西路马胖岭东小区23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冠县兴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冠县甘官屯镇甘官屯村商贸城1街2栋20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做出(2023)鲁1525财保18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部门的存款11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部门的存款11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