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金路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广西金路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冠县兴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525财保182号 申请人:广西金路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贵港市江北西路马胖岭东小区23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冠县兴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冠县甘官屯镇甘官屯村商贸城1街2栋20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广西金路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冠县兴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依据双方约定,申请人已经向***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为确保申请人的经济权益在仲裁裁决后顺利实现和执行,申请人于2023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部门的存款11万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为了防止该财产的可能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部门的存款11万元。 案件申请费1070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