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金路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桂0329民初288号 原告:***,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资源县。 被告:***,男,197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被告:广西金路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广西金路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准许撤诉理由),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9.80元,减半收取计1254.90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