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桂0329民初288号
原告:***,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资源县。
被告:***,男,197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被告:广西金路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广西金路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准许撤诉理由),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9.80元,减半收取计1254.90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