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金路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澧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广西金路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澧县分公司、广西金路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723执保9号之一 申请人:澧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澧县城头山镇大庙村六组。 法定代表人:尹**,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广西金路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澧县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澧县小渡口镇小渡口居委会鸿运路002号。 负责人:**。 被申请人:广西金路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江北西路石羊塘马胖岭东小区239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曾用名李洋),男,197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 申请人澧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金路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澧县分公司、广西金路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作出(2022)湘0723民初3437号民事裁定,依法对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广西金路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澧县分公司、广西金路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80000元采取冻结措施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2023年1月11日,申请人提供了广西金路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在澧县公路建设养护中心未结算工程款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广西金路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广西金路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澧县分公司、***在澧县公路建设养护中心的工程款158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