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金路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石门县金长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广西金路投资建设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0726财保185号 申请人:石门县金长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新关镇新关社区中茅坪片区三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26344693066B。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门县楚江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广西金路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港市江北西路石羊塘马胖岭东小区239号,统一社会与信用代码91450800557211649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石门县金长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西金路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资金162万元,并提供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石门县金长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西金路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资金162万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石门县金长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