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0726民初213号
原告:***,男,196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华良国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顺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石门县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市石门县**街道中渡社区奉天西路(原征稽所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广西金路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港市江北西路石羊塘马胖岭东小区23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发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石门县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广西金路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600元,减半收取计68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