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湘1230执738号
本院县溪人民法庭、广西金路投资建设有限公司、通道侗族自治县公路建设养护中心:
本院县溪人民法庭移送执行的被执行人广西金路投资建设有限公司、通道侗族自治县公路建设养护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湘1230民初64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广西金路投资建设有限公司、通道侗族自治县公路建设养护中心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县溪法庭已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12月11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广西金路投资建设有限公司、通道侗族自治县公路建设养护中心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广西金路投资建设有限公司、通道侗族自治县公路建设养护中心立即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8134.39元、保全费3790.83元;负担申请执行费229.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广西金路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主动缴纳22154.22元(其中案件受理费18134.39元、保全费3790.83元,申请执行费229.00元)。至此,本院作出的(2022)湘1230民初64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被执行人广西金路投资建设有限公司、通道侗族自治县公路建设养护中心应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本院(2023)湘1230执738号案件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