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湘0726执保199号
申请人:***,男,195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被申请人:广西金路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港市。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广西金路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3日作出(2025)湘0726财保47号民事裁定书,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西金路投资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共计14000000元。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广西金路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微信、支付宝、银行等账户存款14000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