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金路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广西金路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湘0726执保199号 申请人:***,男,195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被申请人:广西金路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港市。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广西金路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3日作出(2025)湘0726财保47号民事裁定书,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西金路投资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共计14000000元。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广西金路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微信、支付宝、银行等账户存款14000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