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20民初24539号之一
原告:***,男,1964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良宣,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宁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徐翠。
原告***诉被告上海宁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2020年2月2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66元,减半收取计68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唐军芳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崔 宁
书 记 员 崔 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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