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826民初303号之二
原告:芦山县中烁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芦山县芦阳街道先锋路204号1栋1**3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四川凯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3幢18层180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芦山县中烁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凯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原告芦山县中烁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芦山县中烁建材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本院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芦山县中烁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987元,由原告芦山县中烁建材有限公司自愿负担。保全申请费1,439元,由原告芦山县中烁建材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员 马 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