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昱泰电力有限公司

四川省曌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四川凯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民初24296号 原告:四川省曌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新光路10号3楼32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凯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1388号1栋4层424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省曌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凯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向原告四川省曌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四川省曌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亦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减、免、缓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 朗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