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02民初444号
原告:四川凯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二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果,四川由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充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万年东路**。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金,四川首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凯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充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四川凯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凯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苟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