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93民初1150号
原告:四川凯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1388号1栋4层424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雄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二路17号13栋12层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四川凯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雄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原告四川凯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凯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杜 平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