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申658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一审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8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一审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凯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1388号1栋4层42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鑫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一审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鑫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一审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和源电力有限公司邻水二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邻水县鼎屏镇古邻大道北段42号巡检中心大楼。
负责人:***,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四川凯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电公司)、***、四川和源电力有限公司邻水二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16民终3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法院认定***与凯电公司系挂靠关系错误,***作为凯电公司代表签字及凯电公司出具的委托书只能认定其是代理人、代表人关系。2.***和凯电公司应当付***2415626元的工程款,一审法院对劳务款的确定适用法律错误。3.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4.二审判决程序错误。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一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16民终383号民事判决,并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及再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针对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进行审查。依据事由审查的原则,对***的再审申请理由审查如下:
根据***的再审申请理由,本案再审审查的焦点问题是***与凯电公司是挂靠关系还是代理关系以及二审程序中否存在违法的问题。关于***与凯电公司关系的问题,本院经审查认为,***主张***与凯电公司是代理关系的再审理由,没有超出一、二审程序中其提出的主张和理由,一、二审判决已经针对其主张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回应,且释法说理并无不当,本院不再重复进行说理。***的该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提出本案二审法院程序违法的再审申请理由,经审查,二审中并无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该再审申请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对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谢 可
审 判 员 周力非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何 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