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晋1081民初42号
原告:侯马市恒裕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侯马市程王路49号(房产局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天元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侯马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马市新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侯马市恒裕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裕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恒裕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恒裕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其代付(或垫付)款项245000元及自2019年1月1日至款项还完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月息1分计算)。事实与理由:2010年9月16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协议书》,依据该合同,被告以原告名义与襄汾县新金山特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金山公司)签订《新金山办公楼施工合同》和《新金山双职工宿舍楼施工合同》并承担工程施工义务。上述协议生效执行后,被告于2010年6月25日以原告名义与新金山公司签订了《新金山办公楼施工合同》,于2010年7月1日签订了《新金山双职工宿舍楼施工合同》。在该两项工程施工过程中,被告于2010年9月16日与襄汾县巍达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巍达公司)签订《预拌砼销售合同》,合同约定巍达公司为被告施工工程提供混凝土。截止2011年2月28日,经被告与巍达公司结算,被告欠巍达公司242490元货款未付,且每年在巍达公司的催款函上签字确认。2018年6月,因被告不能支付巍达公司上述货款,巍达公司将原告诉至襄汾县人民法院,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原告与巍达公司签署了(2018)晋1023民初1022号民事调解书,并于2018年12月31日前按照调解书为被告代为支付了245000元货款及利息。该款经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一直推脱,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无奈原告现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1、原告诉讼主体错误,被告只是本案的委托代理人,应予驳回;2、原告主张的追偿权不合理。综上,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提交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9月16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双方约定,被告以原告名义与新金山公司签订《新金山办公楼施工合同》和《新金山双职工宿舍楼施工合同》并承担工程施工义务,同时也明确有关单位和个人因该工程追究原告的一切责任均由被告承担,被告应赔偿由此给原告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协议签订后,被告于2010年6月25日以原告名义与新金山公司签订了《新金山办公楼施工合同》,于2010年7月1日签订了《新金山双职工宿舍楼施工合同》,在该两项工程施工过程中,被告于2010年9月16日同巍达公司签订《预拌砼销售合同》,合同约定巍达公司为被告施工工程提供混凝土。截止2011年2月28日,经被告与巍达公司结算,被告欠巍达公司242490元货款未付,且每年在巍达公司的催款函上签字确认。2018年6月,因被告不能支付巍达公司上述货款,巍达公司将原告诉至襄汾县人民法院,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原告与巍达公司签署了(2018)晋1023民初1022号民事调解书,并于2018年12月31日前按照调解书内容分五次向巍达公司支付了245000元货款及利息。
另查明:新金山公司已经支付被告3000000余元工程款,全部打入被告个人账户,剩余部分尚未结算。
本院认为:被告***借用原告恒裕公司的名义与新金山公司签订合同,在施工过程中拖欠巍达公司款项,经襄汾县人民法院调解,原告恒裕公司支付巍达公司245000元,根据原、被告在2010年9月16日签订的协议,被告在借用原告公司名义施工期间的债务应当自行承担,原告在对外承担给付欠款民事责任后,有权利向被告追偿垫付款项和利息。至于被告***辩称其是本案委托代理人和原告要求按月息1分利率计算利息的主张,均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侯马市恒裕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代付货款245000元及利息(以24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侯马市恒裕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90元(已减半收取),诉讼保全费1820元,共计431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