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1081民初568号
原告:侯马市恒裕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侯马市呈王路49号(房产局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天元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天元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侯马市。
被告:**(**的丈夫),男,197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侯马市。
原告侯马市恒裕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侯马市恒裕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6月28日以原、被告自愿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侯马市恒裕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侯马市恒裕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侯马市恒裕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0二0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