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1081执1077号
申请执行人:侯马市恒裕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侯马市。
关于侯马市恒裕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案,侯马市人民法院(2020)晋1081民初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57325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逾期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的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