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苏省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11执728号
申请执行人:****动力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镇*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西舸华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朔州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动力重工有限公司与山西舸华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苏11民初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山西舸华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未按该判决书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现因申请执行人****动力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镇*市丹徒区辖区,为便于执行,提高执行效率,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苏11民初22号民事判决由镇*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张镇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任丹丹
书记员*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