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舸华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执行人晋城华丰奥通混泥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舸华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晋0502执1154号
申请执行人晋城市华丰奥通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黎**
被执行人山西舸华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兵
本院在执行晋城市华丰奥通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舸华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晋城市华丰奥通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晋0502民初53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焦炜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苗一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