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213执1019号
申请执行人:大同市公路建设物资经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拥军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舸华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朔州市开发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2018)晋0213民初157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拔被执行人山西舸华交通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76730元或查封、扣押其数额相应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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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