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舸华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华通动力重工有限公司与山西舸华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112执1774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华通动力重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7132741167,住所地镇江市。
法定代表人:陈国强。
被执行人:山西舸华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600767124615J,住所地朔州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曹**刚。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9)苏11民初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43090.00元,申请执行费2046.00元,共计145136.0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舸华交通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5136.00元或查封其他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敏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