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舸华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西舸华交通建设有限公司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0)晋0602执1266号
山西舸华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你与**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晋06刑终10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或你单位)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马健赔偿**人身损害各项损失费630496.74元。
山西舸华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开户名称: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朔城支行
账号:048500010********
行号:103169085009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