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咨路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与北京***远工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6民初35442号 原告:***,男,1964年9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圣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圣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中咨路捷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北京恒***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北京***远工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星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中咨路捷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咨路捷公司)、北京恒***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公司)、北京***远工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中咨路捷公司、恒***公司、***远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2020年12月1日至2022年1月7日期间工资268814元;2.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因被告未履约注册测绘师证件使原告再就业注册此证时原告提供过被告二注册能使用的继续教育培训证(三项)超出了三年有效期已失效需再重新培训的直接损失18000元;3.判决被告支付原告2021年3月10日因邮寄证件到付产生的快递费14元;4.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因维权产生的差旅费、电话费、打印费用12000元;5.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自2020年9月8日工作满一个月后仍一直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11个月工资额处罚209000元;6.判决被告支付原告2020年8月8日至2021年11月9日期间劳动保护用品费用1500元;7.判决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事实与理由:原告应被告二法定代表人***之约,于2020年8月5日从湖南到达位于北京市怀柔区泉河路***办公室,***按双方协商好的要求与待遇,用手写软件在其平板电脑上写了简要的约定:要提供的注册证书条件及全职包吃住与税费外的能实得的纯收入;***在电子版上作了签名并写上日期后,要原告过目并也让作了签名,原告当即也作了照相留存,约定上要求原告完成交通部监理工程师注册并于一个月内提供建设部监理工程师、注册测绘师与交通部检测工程师的转注条件,提供每月20000元的前述纯收入薪资待遇;8月7日成就了交通部监理工程师注销能用于公司注册,向张作了汇报,于2020年8月8日正式来了被告二的公司上班。后因***要求原告高级职称证平时也由其公司保管而变更为加提交职称证书由其公司管理不再要求建设部监理工程师证注册、待遇改为19000元/月。2020年8月15日***公司相关人员为办理让原告担任相应项目总监的手续需要考虑,提供了一个甲方为被告一的纸质虚假格式劳动合同书让原告作乙方填上个人信息并让原告在末尾作签名,原告配合填好后也即返还了该无公司方签名**的仅用作办理项目手续用的虚假合同的,并此后双方默契地再未就此虚假格式合同作过沟通,至今被告方也未与原告签过真实有效的劳动合同并提供有效合同纸质件给原告。***提出其公司是按下月28号发上月的工资,原告提出只能接受月底或下月初发工资,张即搞了个让原告首月底先预借二万元再在解除劳动关系结算时抵扣的方案,才有了原告8月底借支二万元、到9月28日才发原告8月工资的由下月28号发上月工资的状况。2021年1月13日晚,***于酒后到原告宿舍闹事,并动手殴打原告。经泉和派出所调解,***提出对殴打原告作19000元的赔偿,另让原告回家休养只要原告证件还在公司一天仍按原标准发原告工资,直到注销了原告的注册提供注销证明与原告资格证原件止(按交通部证件注册管理要求:注销最少要注册六个月的规定,如不考虑项目与公司需要估不会超过2021年6月能够把原告所有证书注销退还)。原告见***认错态度诚恳,又主动转账了19000元赔偿,于是在派出所出调解书前订立了补充协议。但14日***不执行该补充协议,并逼迫原告当天从公司搬走。原告被逼无奈只得收取了除监理工程师相关三个证件外的另五个证件,被迫自己找车离开公司。原告2021年1月29日查询2020年12月工资见未到账,打被告二公司相关人电话不接、微信不回,同时***于1月14日删除了原告的微信。原告于2021年3月5日到怀柔找***落实补充协议,遭其拒绝,遂向怀柔劳动监察投诉立案,但没有进展,只得再于6月22日向***裁委作以被告二为被申请人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可***裁委根据被告二提交以被告一名义为原告交的社保裁定原告与被告一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不采用原告提供的发放工资银行流水认定由被告二向原告发放工资并进行工作安排的事实,驳回了原告的仲裁申请请求(被告二当时作为仲裁被申请人其答辩书中是作了申请人请求事项的对应答辩的,而未提不是与其有合同关系的诉求的)。原告依据怀柔劳动仲裁委裁决书及被告二开庭后指出的是与被告一的劳动合同关系这个原因,于2021年8月17日向丰台区劳动仲裁委提起了向工作关联三方主张权利的仲裁申请请求,但***只对注册在丰台区的被告一进行审理,未对有连带责任的被告二、被告三合并进行审理,对原告的欠薪与赔偿申请作的判决也是与原告至今工资损失相差巨大。被告一给原告交纳社保并原告监理工程师证注册在该公司、被告二对原告招聘与用工和发放工资、被告三在被告二的安排下让原告配合进行检测工程师注册于2020年12月让提供注册用小照片、并安排原告对单位资质定级评审验收配合,三被告对原告存在事实工作有连带责任关系,特申请作为共同连带责任被告,请求落实对原告的劳动权工资损失和其他直接损失赔偿和劳动法上对违法公司进行惩罚的赔偿。 中咨路捷公司辩称:一、2020年12月之前正常工资收入。1、***2020年8月入职,2021年1月14日离职。我公司正常已支付***2020年8月至11月工资累计73493.04元。其中8月17200元、9月19010.37元、10月19000元、11月18283.67元。2、未付工资:2020年12月19000元;2021年1月11083.33元(19000元/24天*14天)及1月证件使用费716.67元(交通部监理工程师证书10000元/12月*0.5月+交通部试验检测证书7200元/12月*0.5月)。共计30800元。未付原因是***从我这里借款20000元,离职后未归还。二、注册测绘师资格培训费。自***到我单位报到直至离职,我公司从未见到过其所宣称持有的测绘师证书原件。因此,也不存在注册使用问题。更不应当承担任何相关费用。三、证书原件快递费我公司无异议。***2021年1月14日离职时,由经营部将公司代其保管的所有证书原件(一共八个)交予***本人,***以交通部监理工程师证书未注销为由拒绝领取交通部监理工程师及安全、环保监理培训证三个证书,只领走了毕业证、职称证、检测工程师证和测绘师资格培训证1、2五个证书。2021年1月14日当天,我公司向北京市道路工程质量监督站提出注销***交通部监理工程师证书的申请,2021年1月28日北京市道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审核通过,***交通部监理工程师证书从我公司注销(安全、环保监理培训证书不需要注册和注销)。2021年1月28日当天,经营部负责人缐伶艳指示经营部员工***电话通知***来公司领取证书,***先后三次联系***均无人接听。其间,我公司也想通过***留在劳动合同上的地址将证书原件快递给他,但是劳动合同上的家庭住址没有具体楼号单元号及房间号,鉴于证书的重要性,我公司无法快递给他。2021年3月8日,怀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部门通知我公司收到***的劳动争议投诉并已立案,第二天(2021年3月9日)***主动联系经营部缐伶艳,提供收取证书的地址,缐伶艳于当天就将***“交通部监理工程师证书及安全、环保培训证三证书”一并快递给他。从申请注销到监督站审核是不需要这些证书原件的。证书注销后,即使***不拿走,我公司也无法继续使用该证书。四、湖南往返北京费用我公司不与负担,因为造成这种结果的原因是申请人提出多项无理要求。且在仲裁申请书中注明户籍所在地为湖南,而经常居住地是北京市海淀区。据此,我们认为其往来湖南、北京与处理劳动争议之间没有关系。五、关于打架问题,2020年1月14日双方已经怀柔区泉河派出所调解处理完结,明确退证件后找工作补偿一个月工资19000元,在泉河派出所已即时支付完结。六、***于2020年8月9日正式上班,2020年8月15日签订劳动合同书,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章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不应给予赔偿。且公司副经理***于2020年8月21日将其中一份劳动合同书返还其本人,不存在未给***本人纸质版劳动合同情况。七、办公用品及劳动保护用品(如:规范、标准、反光背心等)均按时发放。其中纸笔等办公用品和规范标准由公司发放,安全帽和反光背心等劳保用品由所在项目部在开工后配发。八、公司已于2021年1月14日按***在泉河派出所提出的要求支付了其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金19000元。故此,劳动合同关系已解除。***本人也已于2021年1月14日离开公司,其证书也已于2021年1月底前完成注销。九、不认可所谓的不可预见费。 恒***公司、***远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与恒***公司、***远公司没有关联,没有劳动关系,且恒***公司、***远公司没有经过仲裁前置程序,作为被告不适格。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8月5日,***与***签订《约定》,内容为:“今与应聘人***就以下事宜达成一致。1.交通部监理工程师证书完成注册后立即签订劳动合同。2.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建设部监理工程师、注册测绘师、交通部试验检测工程师转注。3.月薪+报销(补助)=20000元。” 2020年8月15日,***(乙方)在甲方为中咨路捷公司的《劳动合同书》上签字,该合同约定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监理工程师岗位工作,合同期限自2020年8月15日至2021年8月14日,甲方每月28日前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按《监理人员工资管理暂行办法》执行。中咨路捷公司为***缴纳了2020年8月至2020年12月的社保。 2021年1月13日晚,***与***发生纠纷,北京市怀柔区泉河派出所出警并进行调解,双方于2021年1月14日签订《***与***公司劳动合同补偿条款》,内容为:“针对目前情况,经双方协商同意,***公司将***的个人证件交还前,仍按原双方协商的一万九千元一月标准付***工资(纯收入,税费及保险等由张公司承担),另外补偿***一个月的工资作为对戴另找工作及另外民事矛盾调处的补偿款(一万九千元在民事调解时支付清(2021年1月14日在泉河派出所内支付给戴))。”甲方签字处有***签字及手印,乙方签字处有***签字及手印。 ***名下的建设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显示,中咨路捷公司及***的银行账户向***支付了2020年8月至2020年11月工资,数额分别为17200元、19010.37元、19000元、18283.67元。其中,中咨路捷公司的转账附言均为恒***某月工资。***于2021年1月14日向***支付补偿金19000元。中咨路捷工资于2021年1月21日向***支付迎检奖600元。 2021年6月7日,***向北京市怀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裁委)提出申请,要求恒***公司:支付2020年12月至今的工资127933元;二、支付注册测绘师的管理培训、技术培训、发表论文的费用18000元;三、支付邮费14元;四、支付讨薪差旅费5000元;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9000元;六、因合同解除造成的经济损20000元。2021年8月4日,***裁委作出京怀劳人仲字[2021]第1678号裁决书,裁决驳回***的申请请求。 2021年8月17日,***向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裁委)提出本案前置仲裁申请,请求中咨路捷公司:1.支付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8月17日工资173238元;2.支付因证件失效的损失1.8万元;3.支付2021年3月10日因邮寄证件产生的快递费14元;4.支付因申请仲裁产生的差旅费、电话费、打印费共计1.2万元;5.支付2020年8月15日至2021年8月17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2.8万元;6.支付2020年8月15日至2021年8月17日劳动保护用品费用1200元。2021年10月28日,***裁委作出京丰劳人仲字[2021]笫5387号裁决书,裁决:一、中咨路捷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3月10日工资43988.48元;二、中咨路捷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2021年3月10日因邮寄证件产生的快递费14元;三、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 ***主张其与中咨路捷公司签订的为虚假合同,其签字时合同内容均为空白,公司应向其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其入职的是恒***公司,工作地点是在北京市怀柔区泉河路小桥南第一个大红门内,其证书注册登记在***远公司名下,***远公司与恒***公司在同一地点办公;因其建设部监理工程师证不在公司注册,故双方约定自2020年9月1日起其每月工资变更为税后19000元;其于2021年1月14日被迫离开公司,公司从未提出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其于2021年3月10日收到公司向其邮寄的3本证书原件,并支付了到付邮费14元;其因仲裁产生的差旅费、电话费、打印费损失应由公司支付;双方约定每月劳动保护用品费用100元,但公司未予支付;因公司未在证件的有效期内进行后期的注册及培训导致其证件到期失效,公司应赔偿相应损失。***就其上述主张出具入职约定电脑照片、劳动合同照片、补充协议照片、银行交易明细、照片、注册截图、微信截图、聊天记录截图、注册手续截图、医保缴纳查询表照片与社保登记查询截图、与***录音光盘及文字整理材料、规范文件封面照片为证据。中咨路捷公司、恒***公司、***远公司对入职约定电脑照片、劳动合同照片、补充协议照片、银行交易明细、微信截图、聊天记录截图、规范文件封面照片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其他证据的真实性持有异议,主张***入职的是中咨路捷公司,双方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并由中咨路捷公司向***发放工资、缴纳社保;***与恒***公司、***远公司无劳动关系;中咨路捷公司与***口头解除了劳动关系,在1月14日于派出所签订的调解书上也写明了补偿一个月工资;公司未耽误***的证书注册事宜;公司已向***发放劳保用品。 中咨路捷公司主张***于2020年8月31日预支工资借款20000元,应予扣除;***注册在中咨路捷公司的“道路与桥梁;隧道工程;机电工程”证书,从业登记审核时间为2020年8月14日,从业注销审核时间为2021年1月28日;***注册在***远公司的“试验检测师”证书,录入时间为2020年9月29日,撤销录入时间为2021年1月25日。中咨路捷公司就其上述主张出具借条、证书注册查询网页截图作为证据,并当庭展示证书注册查询过程。***对借条真实性认可,但主张借条和工资为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应一并处理;***对中咨路捷公司提交的证书注册查询网页截图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不认可,但未到庭对中咨路捷公司的查询过程进行质证。 另查,庭审中,中咨路捷公司、恒***公司、***远公司称,中咨路捷公司与恒***公司是上下级关系,中咨路捷公司负责招人找项目,恒***公司负责施工。***远公司的企业信息显示,其股东为中咨路捷公司和恒***公司,其法定代表人与中咨路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为**。 本院认为:关于2021年3月10日因邮寄证件产生的快递费14元,中咨路捷公司同意支付,本院不持异议。 关于2020年12月1日至2022年1月7日工资,根据***提交的银行交易明细,中咨路捷公司向***发放工资至2020年11月,此后未支付工资。***于2021年1月14日离开公司,此后未提供劳动。根据***与***达成的补充协议,公司在返还证书前,仍按19000元的标准向***支付工资,***于2021年3月10日收到中咨路捷公司邮寄的证件原件,中咨路捷公司未举证证明系可归责于***的原因导致其无法及时将证件原件有效送达,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中咨路捷公司应向***支付工资至2021年3月10日。双方在补充协议约定“补偿***一个月的工资作为对戴另找工作及另外民事矛盾调处的补偿款”,应认定双方就解除劳动合同已达成合意,在***收到证件后,双方已就劳动关系所涉主要事宜交接完毕,应视为由中咨路捷公司提出,双方协商一致于2021年3月10日解除劳动合同,***要求中咨路捷公司支付2021年3月10日之后的工资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咨路捷公司提交的借条,***于在职期间预支了20000元工资,该借款与普通借款不同,应在工资结算时一并处理,故扣除该预支的20000元工资后,中咨路捷公司应向***支付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3月10日工资43988.48元。 关于证书失效需再重新培训的直接损失18000元,***未就其证书失效需要重新培训的事实进行举证,亦未就其产生实际损失且该损失系由中咨路捷公司造成进行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该项诉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因维权产生的差旅费、电话费、打印费用12000元,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自2020年9月8日起未签书面劳动合同11个月二倍工资差额,***主张其入职的是恒***公司,但未就此提交充分证据,本院不予采纳。根据***提交的劳动合同照片及双方陈述,中咨路捷公司与***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认可合同中其签名的真实性,故应认定该合同为双方自愿签署的有效合同,***要求中咨路捷公司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2020年8月8日至2021年11月9日期间劳动保护用品费用1500元,***未就双方约定每月支付劳动保护用品费100元提交相应证据,对该项诉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中咨路捷公司、恒***公司、***远公司是否承担连带责任,首先,中咨路捷公司与恒***公司自认双方系上下级关系,中咨路捷公司和恒***公司为***远公司的共同股东,中咨路捷公司与***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相同,应认定三家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其次,***系恒***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工资待遇系由***与***面谈,但却由中咨路捷公司与***签订劳动合同;中咨路捷公司在向***发放工资的转账附言中备注为恒***某月工资;***的“试验检测师”证书于2020年9月29日至2021年1月25日注册在***远公司名下,恒***公司与***远公司虽否认***向其提供劳动,但对上述事实未作出合理解释,应认定中咨路捷公司、恒***公司、***远公司对***存在混同用工的情形。故***要求中咨路捷公司、恒***公司、***远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中咨路捷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支付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3月10日工资43988.48元; 二、北京中咨路捷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支付2021年3月10日因邮寄证件产生的快递费14元; 三、北京恒***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北京***远工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北京中咨路捷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北京中咨路捷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北京恒***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北京***远工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杨 薇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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