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2401民初10848号
原告:***,男,1987年10月10日出生,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胜利,该公司职员。
被告:牡丹江新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明南,经理。
被告:***,男,1982年4月19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牡丹江新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10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瑶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林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