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新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牡丹江新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久安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吉2401执5248号
申请执行人牡丹江新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久安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吉24民终1440号民事判决,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被执行人北京久安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牡丹江新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4,688,594.51元及利息;2.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受理费48,180元、执行费49,768元)。申请执行人牡丹江新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2021年10月21日,本院作出吉2401执保2172号之一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北京久安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宝坻城关支行账号×××内的存款人民币51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2021年11月9日,被执行人北京久安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牡丹江新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5,139,262.74元。2021年11月12日,本院作出(2021)吉2401执5203号之二执行裁定,划拨被执行人北京久安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宝坻城关支行账号×××内的存款人民币49,768元至延吉市人民法院执行款账户并缴纳执行款49,768元。2021年12月23日,申请执行人牡丹江新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表示放弃剩余执行款并同意结案。同日,本院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冻结。至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牡丹江新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的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吉24民终1440号民事判决中确定的义务已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