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1084执18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牡丹江市。
被执行人:牡丹江新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庆兴社区四川饭店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牡丹江新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牡丹江新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黑1084执18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白 云
审判员 李 聪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