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126民初2003号
原告:***,男,1967年9月10日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公民身份号码42112619********。
被告:**,男,1971年8月16日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公民身份号码42212819********。
被告:湖北**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蕲春县漕河镇齐昌大道28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蕲春县教育局,住所地:蕲春县漕河镇四路274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蕲春县实验小学,住所地:蕲春县付畈大道。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湖北**建筑有限公司、蕲春县教育局、蕲春县实验小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艾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