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1126执200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蕲春支行。
负责人:**,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该行员工。
被执行人:湖北**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蕲春县蕲林饭店。
经营者:**,男,197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男,197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女,197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蕲春支行与被执行人湖北**建筑有限公司、蕲春县蕲林饭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蕲春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10日作出的(2021)鄂1126民初59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湖北**建筑有限公司、蕲春县蕲林饭店、**、**未按照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蕲春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22)鄂1126执2002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
1、本院于2022年8月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湖北**建筑有限公司、蕲春县蕲林饭店、**、**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送达法律文书中已明确告知了其应尽义务及不履行义务法院将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逾期后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2、本院于2022年8月3日、2022年12月29日二次在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湖北**建筑有限公司、蕲春县蕲林饭店、**、**网络资金、银行账户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其银行存款均余额不足,亦无证券开户登记信息。
3、本院通过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开户的尾号3759账户、中国邮政银行尾号8625账户、上海浦发银行尾号2014账户、中国银行尾号CNY0账户、中国农业银行尾号4577账户予以冻结,均以案件执行标的和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冻结,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4、本院于2022年12月28日将被执行人湖北**建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实施限制高消费措施,均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约谈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蕲春支行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鄂1126民初59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程军中
审判员 ***
审判员 甘 泉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