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126民初2001号
原告:***,男,196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公民身份号码:42112619********。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公民身份号码:42212819********。
被告:湖北**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蕲春县漕河镇齐昌大道2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亨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蕲春城投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蕲春县漕河镇付畈大道4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亨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湖北**建筑有限公司、蕲春城投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方漕张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 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