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126民初1200号
原告:湖北明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蕲春县横车镇中天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蕲春县漕河镇齐昌大道28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女,1973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
被告:***,男,195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
原告湖北明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8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北明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明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明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70元,减半收取计635元,由原告湖北明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