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金宸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126民初379号 原告:***,男,1967年9月10日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 被告:**,男,1971年8月16日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春县。 被告:湖北**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蕲春县漕河镇齐昌大道28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蕲春县城投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蕲春县漕河镇付畈大道4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湖北**建筑有限公司、蕲春县城投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